农村公益性公墓或农村公益性骨灰存放处设立办理依据
农村公益性公墓或农村公益性骨灰堂设立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修正)
第五条: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九条: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第四条: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第五条: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第七条: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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