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北县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推广应用骨灰存放架
丘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丘北县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丘北县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丘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8日
丘北县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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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丘北县殡葬改革的推进,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总体发展水平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文山州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文政办发〔2016〕193号),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推进殡葬改革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服务大局。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丧葬习俗和城镇发展实际,服务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求,科学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节约用地,集中发展。
(三)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认真贯彻殡葬相关法规政策,加大殡葬法制建设力度,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促进农村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四)以人为本,为民服务。应用公墓骨灰堂存放架,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出发,不断提高殡葬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群众丧葬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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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重保护,合理开发。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充分利用农村公益性公墓资源,综合开发,保护自然环境,突出生态化建设。
(六)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市场调节机制,积极发动农民群众参与。
二、目标任务
从2016年起到2020年,全县重要交通干道沿线和人口密集、耕地较少、生态脆弱的乡镇建有公益性公墓。
三、主要措施
(一)规划选址(推广应用骨灰寄存柜)
各乡镇要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及分布状况、地域情况、交通状况等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配合发改、民政、国土、环保、住建、农业、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公益性公墓建设进行专项规划。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选择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建设,不得建在住宅区、耕作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堤坝以及公路干道、铁路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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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要求
1.农村公益性公墓一律按骨灰公墓规划建设。
2.人口较为集中、土地较少的地方,鼓励、支持建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
3.建成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实现绿化全覆盖的目标,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
4.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满足骨灰处理多样化的目标。提供树葬、花坛葬、草坪葬、骨灰存放、小型墓等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节地生态葬比例不低于35%。
5.理规范化、制度化,实现农村公益性公墓健康发展的目标。
(三)建设标准
1.以人为本,公墓建设公园化、园林化。坚持“以绿色为基色、以园林为载体、以文化为灵魂”的理念,以“六化”(公园化、园林化、标准化、生态化、人性化、规范化)的标准进行建设。既建公墓,为农村居民提供安葬场所;又建公园,绿化美化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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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及死亡率进行计算后确定。建设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按50年的需求进行规划,首期规划建设满足10年使用期。
3.墓区建设不砍伐原有乔木,尽可能保留灌木,要求依山就势、因地制宜进行建设。
4.墓区及道路标准。
(1)进入墓区道路宽一般在3—4米左右,道路满足群众祭扫需要并逐步提高路面等级,停车场的大小根据安葬量进行规划。
(2)骨灰单双墓占地面积(指硬基面积)每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80厘米、宽不得超过60厘米,不准建石围栏。
(3)以400个墓位为一个单元,单元与单元之间用道路隔开,路宽1.5米,墓位前通道宽1米,墓与墓之间的隔离宽40厘米,用常绿树木隔开。公共道路两侧和公共区域种植乔木。
(4)在园区设置休息、祭祀等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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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丧属在墓区及道路有植树义务,公墓管理部门提供苗木,与丧属签订义务植树协议书,每个家庭按协议要求完成种植乔木的任务,以达到见树见山不见墓的目标。种植树种和技术由辖区林业部门负责指导。
(四)审批程序
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由乡镇提出申请,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商民宗、国土、环保、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的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及时报州民政局备案。
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
3.规划设计方案;
4.相关管理制度。
(五)土地性质
国土局在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时,遵循公墓用地不征为国有,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通过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拟占用土地一次性补偿的方式,调整土地权属至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尽量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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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设资金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委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国土、环保、住建、林业等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要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民生工程,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农村公益性公墓按期完成。同时,在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发动农村群众投工投劳。
为确保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进度,每新建一个农村公益性公墓,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州财政补助40万元、县财政补助60万元,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县财政补助40元。公益性公墓完成建设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由县民政局收集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的相关资料,连同检查验收报告一并报州财政局和州民政局,经州民政局和州财政局核实确认后给予补助。
公墓建设可以接受社会的赞助,但不得以经营为目的进行投资和承包经营。可对赞助人员设立纪念碑或者功德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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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规范管理
1.部门职责。县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规划编制、审批、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具体的建设、管理、检查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责相互配合,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监管。县民政局要对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组织开展年检年审工作,对年检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
2.安葬范围。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范围由各公墓建设主体划定,报县民政局备案,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不得接纳划定区域以外的人员入墓安葬。
3.收费规定。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的规定执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公益性公墓财务收支情况的检查和管理,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公益性公墓的销售收入应缴入财政专户,用于公墓的滚动建设。
对利用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县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并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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