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寄存楼整体消防安全要求
1、骨灰寄存楼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该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相邻的两栋骨灰寄存楼的间距应不小于8m。
3、骨灰寄存楼内的祭祀场所严禁明火。
4、骨灰寄存楼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a、高层骨灰寄存楼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b、 单、多层骨灰寄存楼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c、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5 、骨灰寄存楼防火分区最大允许的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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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名称 | 耐火等级 |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
高层建筑 | 一级 | 1000 ㎡ |
单层、多层建筑 | 二级 | 2500 ㎡ |
地下、半地下建筑 | 一级 | 500 ㎡ |
注:(1)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当骨灰寄存楼内部设有上下层联通时,建筑面积应进行叠加计算。
6、 骨灰寄存楼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过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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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b、地上建筑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2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倍时。
7、 每个防火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2个,其中1个出口应直通室外。
8、骨灰安放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骨灰安放间内不应设置其它功能用房,严禁设置明火设施。
b骨灰安放间与毗邻的其它用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不低于1.4h的不燃烧体,其内部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骨灰安放间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c 骨灰安放间防火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骨灰安放间防火门应向外开启,其净宽不应小于1.40m,且不应设置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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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骨灰安放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0m;同时,每樘疏散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5 骨灰安放间内通道不应设置踏步。
6 骨灰安放间不应毗邻锅炉房、变配电室、车库等用房。
9、骨灰寄存架连续摆放的最大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骨灰架两端有走道时,不应大于9.00m;
b当骨灰架一端有走道时,不应大于5.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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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骨灰寄存架排列的各部位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
b次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0m;
c两行骨灰架间净宽不应小于1.50m;
d 骨灰架端部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8m。
11、骨灰寄存架高度不宜大于2.20m,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骨灰架高度不宜大于7.00m。
12、 骨灰寄存建筑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a高层骨灰寄存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b单、多层骨灰寄存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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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地下室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13、骨灰寄存建筑的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骨灰寄存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b 高层骨灰寄存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c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0m2时,应设1台消防电梯;每增加2500 m2需增加1台消防电梯,宜分散布置。
14、骨灰寄存楼建筑物出入口净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40m,门内与门外各1.5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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